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25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何魏洁(
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25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何魏洁(公民身份号码:)、吴筱颖(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25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魏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魏洁、吴筱颖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