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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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25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何魏洁(公民身份号码:)、吴筱颖(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25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魏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魏洁、吴筱颖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