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潘林林庞远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1088.5元,由原告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