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其节、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杨可潮等其他二审行政令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5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其节的起诉。上诉人杨其节上诉称:(2016)浙0782行

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其节的起诉。上诉人杨其节上诉称:(2016)浙0782行初17号裁定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均错误。据一审证据4杨中良证明及柳一村村长杨强华证明,房是杨中良拆,涉案房屋与杨其节房重叠,面积一半,位置是四年前柳一村和柳三村置换。证据5证明,第三人的三本规划证注销是杨其节因用地纠纷诉讼撤销。2015年7月30日的义公立告字(2015)第8103号证明,2015年6月16日凌晨1时,杨其节位于柳青小区LQ7-17幢的三间三层房被利害关系人违法盗拆。2014年7月25日,义乌市规划局发《规划许可证》给杨可潮、杨丹丹、杨可云三户三间房,也位于柳青小区LQ7-17幢,与杨其节的三间三层房屋相重叠。经诉讼,义乌市规划局在2015年9月21日注销了柳一村LQ7-17幢杨可潮建设工程许可证:330782201404172和附图(附图为杨可潮、杨可云、杨丹丹联建图),附图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规划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8日又函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杨丹丹(建字第330782201404071)和杨可云(建字第330782201404280)在LQ7-17幢各占地36平方,原安置注销。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2011)1号答复意见,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后的建设工程,可作《城乡规划法》第64

第64条规定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进行建设的工程来处理。据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三改一

条规定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进行建设的工程来处理。据浙政办发(2013)69号《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是违法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证进行建设的建筑应拆除全部建筑。义乌市委办(2014)37号《义乌市“无违建”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规定,对违建须及时制止并坚决拆除。杨可潮因无规划证、杨可云、杨丹丹二户因无附图(联建图)是不按规划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后又无规划证,确定杨可潮等三户在LQ7-17幢三间房为违法建筑。据2012年9月1日生效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八条规

第八条规定,对规划违法的违法建筑,按以下规定处理: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依法查封施工

定,对规划违法的违法建筑,按以下规定处理: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规定,违法建筑都要拆除,对新增违法建筑更应从严从快拆除。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本区内末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赵卫政、郑浩在2015年9月23日勘验柳一村LQ7-17幢时相片显示,杨可潮一间地下室,一楼房已结顶,二层已立好柱头;杨丹丹、杨可云户房进度也与杨可潮一样,第二层柱头已立好。2015年9月24日到2015年10月7日止,杨其节向96150和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举报5次。2015年10月2日和10月5日,杨其节亲到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书面投诉。2015年9月26日三户订好第二层顶木板,2015年10月7日第三层柱头做好,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但不对原告举报在规定2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和告知处理结果,杨可潮、杨可云、杨丹丹三户三间违法建筑还能边举报边违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制止并拆除违法建筑,直至违建成可正常居住房屋。因此,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2016)浙0782行初17号裁定。二、判决确认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第三人杨可潮、杨可云、杨丹丹三户在建三间违法建筑边举报边新违建成三间一层,诉讼期内,三间违法建筑从在建工程建成可住的房,不制止并拆除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三、责令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限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拆除杨可潮、杨可云、杨丹丹位于柳青小区LQ-17幢上三间三层(含地下室)全部违法建筑。二审中,本院对杨其节要求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查处职责的涉案房屋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柳三村干部杨关孙作了询问,结合杨其节一审提供的其他证据,初步可以确认涉案房屋占用了杨其节被拆除房屋的部分土地。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审第三人杨中良建设的涉案房屋占用了部分杨其节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杨其节要求查处的举报后,是否履行对涉案房屋的查处职责当然会对杨其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据此,应当认定杨其节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以杨其节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九条第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行初17号行政裁定;二、

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行初1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冯少华审 判 员 单晓剑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红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