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
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之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君 伟审判员 吴 南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