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

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之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君  伟审判员 吴    南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