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圆成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被告早已整体搬迁至长丰县岗集镇,根

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被告早已整体搬迁至长丰县岗集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移送长丰县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移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劳务报酬,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告,而原告的住所地在本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啸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

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