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瑞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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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元,由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怡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