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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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朱某某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至本
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朱某某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火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