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朱某某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至本

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朱某某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火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