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纯翠与被告高代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纯翠撤诉。案件受理费计400元,由敖纯翠负担。审判员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纯翠撤诉。案件受理费计400元,由敖纯翠负担。审判员  夏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