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纯翠与被告高代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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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纯翠撤诉。案件受理费计400元,由敖纯翠负担。审判员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纯翠撤诉。案件受理费计400元,由敖纯翠负担。审判员 夏虹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