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二条、第六
第六条、
条、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孟瑶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负担;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孟瑶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孟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孟瑶负担460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孟瑶负担460元(已交纳305元,余款15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震审 判 员 谷培培代理审判员 柯 岩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