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永全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6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永全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至2036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