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正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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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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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光正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