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光正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光正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