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红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