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五条、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
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志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7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志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 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祚 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