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刚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五条、

五条、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

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志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7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志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   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祚   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