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日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昭军、林进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零九条、

一百零九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昭军、林进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昭军、林进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87.83元、公共水电分摊费用190元;二、被告曾昭军、林进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元;三、被告曾昭军、林进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并由原告预交),由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并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曾昭军、林进燕负担17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支付上述标的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