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与王长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5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0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38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李丽峰人民陪审员  利荣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