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萍诉被告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萍对被告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萍对被告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