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3133号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
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德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