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2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
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2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许书武审判员 林毅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
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
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