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与湖北尚广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严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八条8.1(1)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

八条8.1(1)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构成借款人违约;8.2(3)中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8.3约定,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6年8月19日,工行云梦支行将450万元转入尚广和公司账户,并签订了借款凭证,确定贷款年利率为6.09%。尚广和公司收到贷款后,仅依约定支付了期内利息至2016年12月21日,后工行云梦支行在尚广和约定的还款账户扣款9297.78元。因尚广和公司违约,2017年3月9日,工行云梦支行向尚广和公司送达了催收欠息通知书,否则将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尚广和公司在通知书上盖章签收。2017年5月9日,工行云梦支行向尚广和公司送达了宣布融资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未到期的融资全部提前到期,尚广和公司在回执上加盖了财务章,公司工作人员边光华在回执上签名。因尚广和公司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以致成诉。另查明,201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含一年)基准贷款利率年利率为年利率4.35%,上浮40%后为6.09%,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30%即为7.917%。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所涉原告工行云梦支行与被告尚广和公司签订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严晓红、被告徐丽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工行云梦支行已依约向被告尚广和公司发放贷款,被告尚广和公司应依约足额归还本息。被告尚广和公司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工行云梦支行将《宣布融资提前到期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尚广和公司之日即2017年5月9日,该借款合同依合同约定已提前到期,借款期间变更为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6.09%计算利息,原告工行云梦支行要求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约定利率及加罚息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工行云梦支行要求以被告尚广和公司的抵押担保财产处置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工行云梦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尚广和公司与原告工行云梦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已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成立。原告工行云梦支行依法对涉案抵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因被告尚广和公司没有按约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工行云梦支行有权要求被告尚广和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等。被告尚广和公司未予返还,则原告工行云梦支行有权要求对被告尚广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抵押担保财产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等方式依法变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因双方约定最高抵押额为500万元,故原告工行云梦支行只能在抵押担保的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原告工行云梦支行要求被告严晓红、被告徐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因该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规定,工行云梦支行有权按照保证合同第13.1条“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抵押人已提供抵押担保为由提出异议,并自愿放弃抗辩权”的约定,先行要求被告严晓红、被告徐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四条、

四条、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尚广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下:一、被告湖北尚广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09%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止,减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在被告湖北尚广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还款账户中自动扣减的9297.78元;2017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7.917%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对权属被告湖北尚广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4)第12158-2号)、房产(座落于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房产证号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严晓红、被告徐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65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65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尚广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严晓红、被告徐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娟人民陪审员  储 佳人民陪审员  龙大文二○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为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为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财

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