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显与郑州工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亚显负担。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