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加海与韩伟强、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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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锦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冰清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