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加海与韩伟强、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锦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冰清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