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焕刚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焕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焕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焕刚负担。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鉴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