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第
第六条、
七条,最高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国良减去有期徒
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国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