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国良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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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国良减去有期徒

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国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