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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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房山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房山分社负担。审 判 长 沈桂林代理审判员 鲍艳丽人民陪审员 徐旨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