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朋与袁振广、张玲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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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袁振广、张玲美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本
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袁振广、张玲美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瑞锋 审判员 董建伟 审判员 谷兴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培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