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道元、陈鸿天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3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2983号执行案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298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嘉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