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
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岭南糖业有限公司所有的864193元的银行存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岭南糖业有限公司所有的86419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岭南糖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荣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江旭炜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