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徐俊青、张立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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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长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