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条、第二
第二条、
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时忠人民币1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
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
第三条规定处理。
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
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