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王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24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美婧书 记 员  庞 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