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良与薛景奎、王有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晋巧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黄子芮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