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良与薛景奎、王有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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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晋巧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黄子芮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