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起明与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25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铭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