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仙廷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06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九十

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第四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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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仙廷精藏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及违约金6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被告北京越泽文彬建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被告北京越泽文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兰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小根审 判 员  廖晓华代理审判员  陈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付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