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彦玲诉被告四川众人聚富科技有限公司、达雄、江发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朱彦玲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玉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