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斌斌、杜江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斌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斌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之后利息自2016年7月1日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应支付利息应扣除2015年7月21日支付的6982.5元,2015年8月21日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划扣的17.5元,2015年9月21日划扣的0.01元,2015年12月29日划扣的20000元)。二、被告杜江岭、李昆阳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付斌斌、杜江岭、李昆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中波代理审判员  张翔宇人民陪审员  宋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