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刘耀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03

第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规定;其次,周冠廉负责盘龙天堂度假

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规定;其次,周冠廉负责盘龙天堂度假酒店厨房的日常管理,满足龙之旅公司对厨房出品的要求,但其对菜式品种等并不具有定价权和收益权,厨房出品也是以酒店的名义而不是以其个人的名义,厨房经营由龙之旅公司自负盈亏。因此,周冠廉事实上不能对厨房进行自主经营及自负盈亏,不符合个人承包的构成要件,故双方承包关系不成立,周冠廉仅是龙之旅公司厨房总厨,刘耀关是龙之旅公司厨房员工,受其管理,且其在厨房中所提供的劳动是龙之旅公司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三,2016年5月15日,因包括刘耀关在内的厨房6名员工遗失工牌,龙之旅公司就此事发出《关于周冠廉等6人工牌遗失的相关事项的处理》,对该6名员工作出按每只工牌赔偿50元的处罚,处理通知上有刘耀关等6名员工亲自签名确认。工牌是证明刘耀关等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龙之旅公司抗辩认为刘耀关等6人的工牌仅为出入景区凭证,但无法证明该6名员工工牌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工牌存在差异。龙之旅公司在该事件的处理中载明“愿意按照公司工牌管理制度,按每只工牌50元赔偿给公司”,进一步说明龙之旅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刘耀关,即双方之间不仅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周冠廉与龙之旅公司签订《关于酒店天幕、小龙湾厨房员工薪资支付方法的协议》,约定对酒店天幕、小龙湾厨房员工工资支付采取总额支付法,即每月固定支付周冠廉税后工资现金76000元整,由周冠廉自行分配发放,龙之旅公司就厨房全部员工工资制作了工资表。若周冠廉与龙之旅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则双方应该约定刘耀关向龙之旅公司提供一定的劳务成果,由龙之旅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至于周冠廉完成该项成果的方式,包括是否招用员工及员工待遇水平,应当由周冠廉自行决定,龙之旅公司无权干涉,但龙之旅公司的工资表显示,其规定了厨房包括刘耀关在内所有员工的工资,厨房员工工资虽然由周冠廉统一领取后再进行发放,但实质上员工工资是由龙之旅公司决定。另外工资表显示,被龙之旅公司每月除了支付厨房员工工资合计76000元整外,每月工资又额外对部份员工发放餐补,这与承包关系只约定总承包款的特征不符。双方提供的工资表虽然题头是“承包款”字眼,但实际上为员工异化的工资。根据上述双方提供的《关于周冠廉等6人工牌遗失的相关事项的处理》及工资表,其情形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

第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

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规定。综上所述,龙之旅公司、刘耀关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龙之旅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龙之旅公司与刘耀关从2008年7月18日

定,判决:一、驳回龙之旅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龙之旅公司与刘耀关从2008年7月18日至2016年5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龙之旅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刘耀关没有提供新证据,龙之旅公司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时的证据,证明刘耀关主张的工资与龙之旅公司承包的工资数额不一致。经质证,刘耀关对仲裁申请书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申请书是以5月份的半个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工资和加班费的。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9日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国旅公司)与广州贤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合公司)签订《酒店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南湖国旅公司委托贤合公司全权管理盘龙峡酒店,合同期限5年,自2008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6日,贤合公司派出成员出任酒店中高级管理人员,酒店管理成员含餐饮总监,贤合公司派驻人员的住宿、伙食费、工伤保险等由南湖国旅公司负责,周冠廉于2008年、2009年分别与盘龙天堂度假酒店签订各一年的《关于酒店天幕、小龙湾厨房员工薪资支付方法的协议》。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龙之旅公司与刘耀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龙之旅公司依法成立,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刘耀关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具有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龙之旅公司与刘耀关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刘耀关因遗失工牌被龙之旅公司作出《关于周冠廉等6人工牌号遗失的相关事项的处理》:刘耀关因无法退回工牌,依公司工牌管理制度,每只赔偿50元处罚,即龙之旅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刘耀关并受其管理。龙之旅公司每月制作刘耀关等人的工资表,对各劳动者发放工资数额予以审核、审批后交由周冠廉统一领取发放,虽然周冠廉与龙之旅公司于2008、2009年签订了《关于酒店天幕、小龙湾厨房员工薪资支付方法的协议》约定由周冠廉统一领取并对员工发放现金,但实为龙之旅公司支付刘耀关等人工资,由周冠廉代为签收发放,刘耀关与酒店其他员工亦享受同等待遇,龙之旅公司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因取消职工饭堂,对刘耀关等人增加了300元的用餐补贴,证实龙之旅公司对工资发放具有决定权,即刘耀关从事龙之旅公司有报酬的劳动。且刘耀关从2008年起在龙之旅公司所属的盘龙天堂度假酒店担任厨师,其提供的劳动亦属龙之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定刘耀关从入职之日起(2008年7月18日)与龙之旅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龙之旅公司主张刘耀关是由周冠廉聘请,其与周冠廉属劳务承包关系,但刘耀关作为普通劳动者,其无法知悉南湖国旅公司、贤合公司、龙之旅公司、盘龙峡酒店、周冠廉之间的内部约定,从其提供劳动的工作地点、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及工资发放的实际主体综合分析,一审法院认定刘耀关与龙之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龙之旅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

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碧媛审判员  唐 强审判员  蔡红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煌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