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仁德力格与敖和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12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裴铁瑛审判员  付国权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艳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