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瑞龙与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17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迟瑞龙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迟瑞龙负担。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 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