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与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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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文审 判 员  常继竞人民陪审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