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二条、
二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1、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苗某款8万元。如未按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1、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苗某款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文审 判 员 常继竞人民陪审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