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南通东华炉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3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东华炉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东华炉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南通东华炉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缪宏勇审 判 员  何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