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
一条,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兆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
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兆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