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24%的规定的上限,原告请求被告以月利率1分计算支付自2016年5月至还款
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24%的规定的上限,原告请求被告以月利率1分计算支付自2016年5月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根据其自身的效益参照银行贷款利息确定从2016年10月份开始由原来的月利率1分下调到月利率5厘给原告计付利息的决定属于单方行为,不当然有效,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在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理解被告目前在企业经营中暂时遇到的困难,同意被告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按月利率5厘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以29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利息以月利率1分计算为1450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7日利息以月利率5厘计算为13388元,至2017年7月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整,以上本息合计2778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
第九条、
三十三条第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谭菊茹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份至2017年7月7日的利息27888元,本息合计277888元整;2017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2元,由被告井冈山市恒华陶瓷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2元,由被告井冈山市恒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尹平发审 判 员 刘杜秀人民陪审员 林盛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
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
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