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桃与冷瑶瑶、江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1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生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计6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生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计624.5元,由原告黄生桃负担。审 判 员 熊雪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 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