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常龙与周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27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开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常龙偿还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开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常龙偿还借款32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开发负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开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贵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忠秀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姐期内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姐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