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理华与狄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03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吕理华货款5600元。被告狄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吕理华货款5600元。被告狄娜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狄娜负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狄娜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

二条第二款的规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起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起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