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向阳与杨曲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12

第二百条、

二百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曲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谢向阳借款634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曲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谢向阳借款634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后第一个月利息12680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曲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向阳律师费4203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谢向阳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0元,财产保全费4270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5460元,由原告谢向阳负担256元,被告杨曲涛负担1520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曲涛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宁晓鹏代理审判员  任 彦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