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安晓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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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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