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租赁物使用地为浙江省平阳
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租赁物使用地为浙江省平阳县,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