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四十二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0954183.26元及利息2571176.89元(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954183.26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54元、保全费5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554元,由被告镇江开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蕾蕾 (附上诉须知) 附上诉须知及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
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