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华、唐德铨、杨曼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07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王妙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

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王妙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38号M幢301房的查封; 二、解除对唐德铨、杨曼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38号M幢302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海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曾佩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